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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5-08-25 10:25
信息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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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交建议复〔2015〕197号           A类

周海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3年全省大规模启动农村公路建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极大促进了农村地区小康社会进程。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正如您所反映的那样,农村公路存在的通达深度不够、建设标准不高、建设资金不足、养护机制不畅等问题开始显现。这些问题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您对这些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了四条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这些建议对我们加强农村公路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向省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尽快解决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推动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关于“科学规划,提升公路通达深度”的建议

  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规划工作,“十一五”、“十二五”都对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进行单独批复。为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全省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即:首先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外业采集、资料填写、数据质量自检等工作,再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然后我厅根据部省有关政策和市州上报的数据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经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今年全省正组织开展“十三五”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补充调查,已将农村公路联网路、断头路等作为其中的一项调查内容,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采集相关数据。待国家“十三五”农村公路规划政策出台后,争取将其纳入省“十三五”规划。

  二、关于“因地制宜,提高公路建设标准”的建议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进行建设。为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确保农民群众安全、顺畅通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正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大幅提高新改建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一是2011年将县道、乡道的路基、路面宽度分别提高为不少于6.5米、6米和5.5米、5米。二是2013年将村道的路基、路面宽度提高为不少于5米、4.5米。

  (二)将建制村通达路线加宽纳入基础数据补充调查。为解决已建农村公路标准较低、路面较窄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我厅已于2014年9月启动了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补充调查,将农村公路路基宽度小于等于4.5米、路面宽度小于等于3.5米的建制村优选通达线路作为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我厅已将有关数据上报交通运输部,待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目标确定后,我厅将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根据补充调查情况编制全省“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争取将农村公路拓宽工程纳入规划范围并尽早启动建设。

  (三)大力加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一是积极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精神,要求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农村公路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重点加强急弯、陡坡、临崖临水、连续下坡、视距不良、高路堤、平面交叉以及其它事故多发点段的安保设施建设。二是按照省政府部署,2014-2015年国省安排普通公路处治隐患里程15000公里,其中农村公路12000公里。

  三、关于“多措并举,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的建议

  根据国省政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同时,省已逐步加大了农村公路的投入。一是建设投入。2011年、2013年两次提高了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标准,其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道、乡道、村道国省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了60、50、50万元/公里。二是养护投入。近几年,省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额度逐步提高,已由2011年的4亿元提高到了2014年的6.1亿元,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农村公路都安排了省级补助资金。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向省政府汇报,争取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资金投入。

  四、关于“健全机制,加强养护管理工作”的建议

  国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一是加强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化建设。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07年、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台了《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正式实施。按照国省政策,全省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二是加大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如前所述,省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提高到了6.1亿元,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农村公路都安排了省级补助资金。三是明确了管理养护责任和范围。《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乡道和村道都纳入管理养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农村公路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做好此项工作,不仅需要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努力,更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支持理解,特别是人大代表关心和呼吁。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