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建议复〔2015〕70号 C类
罗其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蓝山县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通畅公路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国省按照“以奖代补”办法对规划内项目里程按标准予以资金补助。
按照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政策,省在“十二五”大幅度提高了国省补助标准,同时实行差额化补助,尽量加大对偏远、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补助,将一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县道、乡道、村道的国省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50、40、20万元/公里。目前,全省余下1.4%的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在国家给我省的资金没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省暂时没有办法再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同时,由于蓝山县不属于少数民族县,且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暂无法提高蓝山县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标准。下一步,我厅将加强督查,督促永州市交通运输局和蓝山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确保蓝山县建制村100%实现通畅。同时积极向国家汇报,争取更大资金支持。此外,我厅将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争取制定革命老区的农村公路建设支持政策。
同时将省财政厅的会办意见代为答复如下:
一、省财政已尽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主要表现在:一是连续多年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特别是在2014年超额完成8000公里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今年拟继续完成5000公里建设任务。二是提高建设补助标准。与“十一五”相比,省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大幅提高了各类农村公路的补助标准,大大缓解了自筹压力。三是确保完成“十二五”农村公路规划。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完成农村公路投入316亿元,超过初始规划(263亿元)53亿元,早已完成了通畅、通达任务。在此基础上,今年省财政继续加大了农村公路投入力度,确保在“十二五”末达到372亿元。
二、农村公路建设属于县级事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在县级人民政府,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给予奖补。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建管养的主体责任,统筹一事一议、扶贫开发各类交通专项资金,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三、通组公路建设暂未纳入国省补助范围。其原因有三:一是通组公路的外部性较弱、受益面较窄,属于典型的地方事权,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不予支持。二是多年来,一方面合乡并村工作深入推进,许多建制村、自然村已被合并,数量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通过“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规划共十年的建设,全省全部的建制村已基本通水泥路,完全能够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即便有个别乡村还存在“断头路”等问题,省政府也将在“十三五”统筹解决。三是建设过多的通组公路,若养护不能及时跟上,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会带来许多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