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地铁、中低速磁悬浮、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处置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和城市轨道交通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任副指挥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人防办、省监察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
指挥、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事件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事件重要信息,按要求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及国务院报告事件情况。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制定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解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指挥、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协调开展因事件影响而造成的停供气应急处置工作;检查、鉴定事件影响区域内的房屋安全,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所涉城市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省安监局 指导并参与事件中火灾、行车、工程等较大及以上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省经信委 指挥、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件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维持治安秩序;组织公安专业警种参与事件救援处置,做好事发现场及相关区域交通管制、警戒、火灾扑救及人员疏导。
省民政厅 负责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落实必要的救助物资;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应急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省水利厅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水利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协调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预案;提供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并协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调查。
省环保厅 负责开展环境监测,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影响,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省国资委 负责协调监管企业参与应急处置和各项善后工作,包括抢险器材、物资调配等。
省人防办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提出人防防护要求;协助开展事件应急支援。
省监察厅 负责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和相关专业意见、建议。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商保障事件救援应急通信畅通;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事件救援、生化救援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负责协助维护现场秩序、人员疏散等工作。
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事件应急处置。
运营单位 作为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要求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3 专家组
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为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运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落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l)综合协调组:负责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及清理事件现场等。
(3)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
(4)新闻报道组: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后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协调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工作等。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省指挥部办公室、运营单位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监测体系,主要监测城市轨道交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运营单位应密切关注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准备。
3.2 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按要求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城市轨道交通属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研判事件性质、严重程度,按要求报告省人民政府、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简要经过,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以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4.1.2 较大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1.3 重大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4.1.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事件(Ⅳ级)后,由运营单位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事件(Ⅲ级)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事件(Ⅱ级)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后,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支援请求。
4.3 应急处置
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人员疏导
运营单位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根据事先制定的疏散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导人员撤离事发区域。
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协调地面运输车辆及时做好乘客的疏运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
4.3.2 医疗救治
卫生计生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在事发地点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3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等部门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负责事发现场的保护、警戒,维护事发地区的治安秩序。
4.3.4 人员搜救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事发现场开展人员搜救、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4.3.5 设备抢修
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外部的供电、通信设施抢修及恢复工作。运营单位应成立包括土建线路、车辆、机电设备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设施设备的故障情况,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迅速开展抢修,及时排除故障。
4.4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5 应急结束
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城市轨道交通恢复正常运营,经确认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环境污染消除、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减少事件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队伍,明确组织职能,开展相关培训演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
6.2 资金保障
由省人民政府承担或委托建设运营的项目应急资金由省财政支付,由市级人民政府承担建设运营的项目应急资金由所在地市财政支付。
6.3 物资与技术保障
运营单位和属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城市轨道交通易发事件类型,储备应急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省及城市轨道交通属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保障技术研究。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5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门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负责事发现场的保护、警戒,维护事发地区的治安秩序。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营单位要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知识宣传,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