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水上(包括我省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搜救应急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州)长任副指挥长,省地方海事局、省水利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委、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湖南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关省(区、市)水上搜救指挥部给予帮助和支持。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分析研究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撰写分析总结报告报送省指挥部。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专业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指导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提供应急处置实时水文资料,组织事发流域水位调度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省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省公安厅: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协助交通、海事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省民政厅: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
省环保厅: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污染处置,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省广电局: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电台及时发布信息。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搜救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省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上搜救的气象信息和技术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畅通。
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与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挥和协调。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专家组
省指挥部设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负责为省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当地海事局,指挥长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具体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信息处理组:贯彻执行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
(2)评估判断组: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3)后勤保障组: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调集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应急行动组: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5)监测监视组: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6)警戒警备组: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7)善后处理组: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1.2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值班员值班发现、接到险情或事件报告时,及时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2.2报告内容
应急情况报告应快捷、准确、直报、续报。突发事件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船舶名称、装载货物、人数;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2)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5吨以下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4.1.2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2)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4.1.3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2)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4.1.4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2)3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00吨以上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4.2.1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IV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4.2.2Ш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Ш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省指挥部应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并提请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搜救。
4.3应急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交通、海事、公安、消防、医疗等救援队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报上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可先行组织实施。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4)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5)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6)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指挥部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7)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上级指挥部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对结束或者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善后处置。
4.4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5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及时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省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在事件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或外侨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2调查评估
事件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指挥部,省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州)水上搜救专业队伍和部队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省水上搜救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第二处置队伍,视情况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联动机制,相邻省(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增援队伍。
6.2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救应急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6.3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讯联络方式,加强省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6.4物资与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和更新紧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针对我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和指挥部应加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7.2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