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了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通畅,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湖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省水运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厅港航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主要负责人及省水运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运管理局,由省水运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评估、报告和通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水路部门落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负责受理、核实、报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承办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以及预案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2.2.3现场指挥机构
湖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事发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向以下部门联动获取信息: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气象、公安、经济和信息、商务、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卫生等部门,以及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有关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
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获取和分析国内外相关预警服务基本信息,发布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1报告程序
值班员值班发现或接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4.2报告内容
应急情况报告应快捷、准确、直报、续报。突发事件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I级)四个等级。
4.1.1 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
(2)危险品码头、港区内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一般及以下社会影响的;
(3)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人及以上、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4)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5)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县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县级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县级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Ⅳ级响应的。
4.1.2 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重要港口局部遭受损失,其它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2)危险品码头、港区内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4)湘江、资水、沅水、澧水等省管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恢复正常运行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其它三级以上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5)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市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市内多个县和市内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4.1.3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其它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危险品码头、港区内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4)湘江、资水、沅水、澧水等省管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恢复正常运行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其它三级以上航道发生断航48小时以上的;
(5)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省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省内多个市和省内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4.1.4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主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危险品码头、港区内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
(3)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4)湘江、资水、沅水、澧水等省管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恢复正常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5)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多个省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经评估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
4.2.1 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 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市(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 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4 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提请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应急救援。
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启动有关水路应急方案,保障水路畅通和物资、旅客的及时运输,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水路运输保障。根据突发事件状况,组织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新闻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及时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报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事件结束后,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通过总结评估,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成立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根据有关规定,争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向政府报告,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掌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应急管理平台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7、监督管理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