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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4-14 09:42
信息来源: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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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排除公路险情,抢修损坏公路,保障公路畅通。高效、有序地组织必需的公路运输力量,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损害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湖南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或省公路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厅计划统计处、厅基本建设处、厅路政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主要负责人及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公路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分别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和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评估、报告和通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公路部门落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负责受理、核实、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承办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以及预案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2.2.3现场指挥机构

湖南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事发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向以下部门联动获取信息: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气象、公安、经济和信息、商务、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卫生等部门,以及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开展公路建设工程、公路运行情况、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和危险化学品贮运情况等方面调查,掌握地区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做好安全施工和运输生产工作。

3.3.2建立资源数据库。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体系,应急人员、队伍、车辆、设施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以便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能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状态等情况。

3.4 信息报告

3.4.1报告程序

值班员值班发现或接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4.2报告内容

应急情况报告应快捷、准确、直报、续报。突发事件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Ⅳ级)、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Ш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个县(市、区)内滞留旅客2000-5000人/24小时的;

(2)一个县(市、区)内积压货物2000-5000吨/48小时的;

(3)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时;

(4)其他可能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4.1.2 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个市(州)内滞留旅客5000-10000人/24小时的;

(2)一个市(州)内积压货物5000-10000吨/48小时的;

(3)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时;

(4)其他可能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4.1.3 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突发事件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时;

(2)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3)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时;

(4)其他可能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4.1.4 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突发事件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2)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时;

(3)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时;

(4)其他可能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4.2 分级响应

4.2.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县(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市(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Ш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提请国家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应急救援。

4.3 应急处置

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启动有关公路、公路运输的应急或抢修方案,保障公路畅通和物资、旅客的及时运输,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公路运输保障。根据突发事件状况,组织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新闻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公路运输应急任务完成,险情排除,公路恢复通畅;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险威胁人员已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及时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征用物资、运输车辆的补偿,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 调查评估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省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成因、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编写《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通过总结评估,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事发单位应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根据车辆数量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门技术人员、驾驶人员。公路运输人员一般由驾驶员、押运安全员和带队负责人员组成。驾驶人员应具有驾驶相应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公路部门应建立专业抢险队伍。

6.2财力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资金根据有关规定,争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向政府报告,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6.3 通信保障

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应配置专用电话,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充分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系统。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按标准配备车辆运力,建立省、市、县三级运输应急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的提供单位、数量、驾驶员名册等。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应逐级报备。

6.5 技术装备保障

公路部门应依托自身的技术力量,与国内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在公路紧急抢修中采用新工艺和新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技含量。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常识的宣传,加强公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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