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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隐患清零”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31 15:59
信息来源:厅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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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安委﹝2017﹞14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隐患清零”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经研究,厅决定在全行业领域推广开展安全“隐患清零”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切实纠正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治整改率达到100%,使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二、“清零”范围

  本次安全“隐患清零”行动涵盖道路运输(包括城市公交)、水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港口码头运营、公路养护和运营(包括公路安保)、铁路专用线管理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主要针对去年下半年以来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在历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日常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等安全隐患,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步骤

  本次行动,从现在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隐患排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安全“隐患清零”行动范围,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已记入清单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甄别,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向企业下发隐患整改清单,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期限、整治的责任人和具体督办人员。

  (二)层层交办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

  1.层层召开会议,交办隐患清单

  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市州、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分级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安全“隐患清零”行动见面交办会,交办隐患清单,通报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对于跨区域又经沟通无效的问题,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交办处理,对跨行业、多部门监管存在的重大问题,交通运输部门必须报请研究协调,交办处理。

  2.见面交办会议的议程

    (1)宣读“隐患清零”方案;

    (2)通报已发现的隐患;

  (3)下达隐患治理清单,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4)相关企业(项目单位)接受清单并表态,限期上报隐患治理方案;

  (5)部门表态,督促限期落实。

  (三)严格标准、立行立改阶段(7月11日至8月31日)

  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行业管理局负责跟踪调度,对照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台账和清单,落实销号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和措施,逐条整改到位,并于7月31日前将安全“隐患清零”行动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汇总上报省厅。

  各级、各地、各企业和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进行现场整改;对难以现场整改的,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同时建立“安全隐患立案、销案台账”,由存在隐患的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指派专人督促跟踪。

  各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要结合行业实际,建立行业安全隐患销号制度并实施。

  (四)整章建制、总结推广阶段(9月1日至12月底)

  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经验,建立标准具体、流程明晰、操作性强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规范,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厅安委会统筹全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厅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安全“隐患清零”行动与平安交通专项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精心组织,迅速开展,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分工负责。各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各自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清零”行动方案(道路运输领域按照湘交运输﹝2017﹞71号文件要求执行),厅相关业务处室要积极参与和加强工作指导;要分片联系负责参加市州或高速公路管理处(项目单位)的安全“隐患清零”行动见面交办会,现场对活动开展进行指导、督查、督办。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集中领导,认真研究、调度、督查落实“隐患清零”工作,由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把关,落实联系责任制。领导干部要亲自到联系的地区、联系的企业、项目公司等生产一线参加见面交办会,现场指导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清零”行动落到实处。

  (二)注重实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帐,签责任、严追究,下文书、速交办,促整改、抓到底”的工作方法,扎实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行动,确保实现安全隐患整治整改率100%的目标。

  (三)严肃追责。对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没有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省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抄送市(州)委、市(州)政府;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市州,省厅将参照《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文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湘交函﹝2016﹞127号)精神,停止该市州(或县市)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停拨其交通项目建设资金;酿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安全“隐患清零”行动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专门的宣传窗口、举办大型宣传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行动进程,展示行动取得的效果,及时跟踪曝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营造强大的新闻舆论氛围,提升社会认知和关注。

  (五)及时报送。各地要及时报送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信息的沟通。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应于12月20日前向厅报送安全“隐患清零”总结。

  省厅联系人:

  朱文浩,0731-88770238

  张瑞蕾,0731-88770236、88770239(传真)

  aq88770238@163.com

  省高管局联系人:吴惠文,89757081、89757088(传真)

  省公路局联系人:杨立国,84413464、82582830(传真)

  省水运局联系人:向毅,84883668、84883855(传真)

  省运管局联系人:李红梅,82582256、82582282(传真)

  省交通质安局联系人:胡蔚然,85887080、85887005(传真)

  省铁路专线办联系人:杨玉忠,13055182200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