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运管法规发〔2016〕26号
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今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条例》修改后的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定》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删去了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能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该规定,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在受理申请时须查看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书,并将其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决定》对《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审查该项材料。
三、《决定》对《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再需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相关业务咨询时,应当予以告知。
特此通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