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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8 【字体大小:

湘运管客运发〔201614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接驳运输试点省份目前已增加至27个。我省开往外省的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除青海、甘肃外,均可申请加入接驳运输试点。请各市州督促辖区内长途客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15]658号,附件1),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以企业为单位,将相关信息报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由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汇总报省局,并经核实后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二、请各市州运管机构督促辖区内客运企业认真落实长途


客运接驳运输的相关规定,强化动态监管。企业要指派专人通过“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网址:http://219.143.235.116:7000/JBServer/login.jsp#)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已取得接驳运输标识的长途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到接驳点实施接驳运输;各市州运管机构也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抽查。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2014813日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中规定:“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2014826日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中规定:“对于80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5时运行的,要尽快实施接驳运输;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因此,省局20148月以后许可延续经营的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不能在次日凌晨2时前到达的,一定要取得接驳运输标识并按规定的要求实施接驳运输。请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7月至12月参加接驳车辆一览表》(附件2)中取得了接驳运输标识但未到接驳点实施接驳的客运车辆的所属企业,核实情况后责令其立即整改,相关车辆要进入接驳点进行接驳。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及其客运车辆,由各市州运管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局有关规定,在2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省局,并提出处理建议。省局将按照规定,取消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管理不严,在接驳运输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接驳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的接驳运输资格,收回相关车辆的接驳运输标识直至注销相关车辆的客运班线经营权。

四、各市州运管机构和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准确把握道路客运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通过接驳运输试点优化运营组织和提升长途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15]658号)

2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7月至12月参加接驳车辆一览表》(附件2)(本附件不随文印发,请到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客运公告公示专栏下载)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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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交通运输厅、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共印:18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61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