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运管客运发〔2014〕186号 签发人:张智勇
关于呈报湖南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具体情况,我局制订了《湖南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特此呈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12月31日
湖南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精神,为确保我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实施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坚持“稳妥推进、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决定成立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智勇局长任组长,李志诚、匡健飞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客运科、安全科、运政科、信息中心、法规科、监察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客运科。
三、试点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一)试点方式以及试点企业的选定
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文件规定以及部相关指示要求,我省采取由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省内14个市州从事800公里以上客运经营的客运企业通过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的方式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参与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试点线路、车辆的选定
我省决定选择的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线路为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且讫点省原则上为接驳运输试点省份。接驳运输车辆实行公车公营的运输组织方式,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经企业申报,初步选定 942辆客车参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待企业确认后,由联盟牵头企业对其进行逐一核实后报省局,并反馈车籍地市州运管机构。
(三)接驳点的设置及接驳工作流程
我省采取设置公共接驳点的方式,优先选择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客运班线车辆途经的汽车客运站作为接驳点。试点接驳运输车辆到达指定接驳点的时间应当在23时至次日2时之间,应将交通运输部监制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见附件1)粘贴在客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有效期为1年。发车前由始发车站填写《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见附件2)后交给当班驾驶员随车携带。车辆到达指定接驳点后,由接驳点管理人员负责清点人数和核实车辆、驾驶员证件,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有无违章情况,检查行车单,并做好停车换人期间的安保工作。接驳驾驶员与当班驾驶员进行签字交接后,由管理人员再次清点车上人数和确认轮换接驳驾驶员,并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上签字确认,加盖企业专用章,交待接驳驾驶员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并指挥车辆安全驶离接驳点。接驳点应当建立接驳运输台账,及时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情况进行登记。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道路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80天。接驳客车应当按班线许可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除与班线许可的停靠站点重合的接驳点外,接驳点不允许上、下旅客。
四、试点时间
我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从2015年1 月开始。
五、监管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联盟牵头企业以及参与联盟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见附件3),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相应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试点企业基本情况;二是接驳点设置情况,包括接驳点名称、地址、休息设施情况、动态监控设备情况、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能力等;三是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情况,包括营运线路起讫地、途中停靠站点、营运线路长度、运行路线、指定接驳点位置、该线路客运班车的车牌号及对应的接驳时间、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情况及型号等;四是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接驳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及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监督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和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试点过程中,联盟牵头企业和试点企业要适时跟踪了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和改正。
(二)强化安全教育
联盟牵头企业和试点企业要加强对参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司乘人员和接驳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专门组织学习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文件要求以及我省接驳运输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责任,熟悉接驳运输的工作流程,按照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驾驶营运车辆,确保接驳运输安全。
(三)规范接驳管理
联盟牵头企业和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的发放、回收等台帐记录,要指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负责接驳点的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督促接驳运输驾驶员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站、驾驶员交接班等衔接工作,保证接驳运输车辆顺利接驳。接驳点要满足驾驶员食宿、通讯以及车辆临时停靠等基本条件,确保接驳运输车辆安全以及驾驶员得到充分的睡眠和休息。
试点企业应在车辆、客运站、接驳点等公布接驳运输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实施动态监控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作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子系统,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我省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省交通运输厅领取,并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联盟牵头企业分配相应权限。
联盟牵头企业及试点企业要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见附件4),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
试点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监控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充分利用“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进行重点监控,对于超速、超载、超时驾驶、不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要通过动态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接驳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指定接驳地点接驳运输的,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规定,确保长途客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联盟牵头企业以及试点企业不断完善并积极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对于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的企业,要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源头监管,并定期抽检接驳运输车辆运行情况、接驳点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账,发现并查处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由联盟牵头企业会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省局取消其接驳运输资格并撤销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对于自动放弃接驳运输资格又不能在次日凌晨2时之前到达目的地的车辆,视同自动放弃该车辆的经营权;对于试点企业管理不严、甚至在接驳运输运行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接驳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联盟牵头企业会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省局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接驳运输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联盟牵头企业以及试点企业在实行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搜集相关信息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联盟牵头企业应当于2015年12月30日前5日内,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局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2.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
3.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略)
4.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
| | 共印:5份 | | |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 | |
附件1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说明:
1.尺寸为297mm×210mm。材质:128克铜版纸,正面覆反光膜后涂不干胶。
2.文字:正面“长途客运”为红色黑体,字大小为28mm×28mm;“接驳运输车辆”为红色黑体,字大小为29.5mm×29.5mm;“交通运输部监制”为黑色黑体,字大小为8mm×8mm。背面“编号”为黑色宋体,字大小为7.5mm×7.5mm,后面为5位红色阿拉伯流水数字;其他字都为黑色宋体,字大小为7.5mm×7.5mm.
3.底色:正反面均为桔黄色,上有“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字样的防伪超线浮雕底纹。
附件2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
接驳运输行车单 | |||||
车属单位 | | 车牌号 | | ||
起点站 | | 讫点站 | | ||
去程/回程发车时间 | 接驳时间 | 接驳点名称 | 当班驾驶员签字 | 接驳驾驶员签字 | 接驳点管理员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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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试点企业可根据管理需要在此表上增加填写内容。 |
附件4
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住址 | 联系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民族 | 文化程度 | 准驾车型 | 初领驾驶证日期 | 从业资格证号(身份证号) | 从业资格类型 | 发证机关 | 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 服务单位名称 | 技术职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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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依据《JT/T825 IC卡道路运输证件》要求,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及照片信息。驾驶员基本信息以Excel表格方式填报采集(每个驾驶员一行)。日期格式为YYYY-MM-DD,从业资格类别采用简写形式,如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简写为J-客运。照片命名规则为“姓名(身份证号).jpg”,格式为JPEG;分辨率要求350dpi或更高,24位RGB真彩颜色模式或更高;像素要求: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内容为人员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无边框。驾驶员照片按照采集要求采集后,全部照片以ZIP文件方式压缩会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