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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07-10 【字体大小:

  湘海事船检〔2015〕7

各市州地方海事局:

  为解决无证船舶非法经营问题,扭转未持证船舶管理无序、影响安全的局面,在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实施指导意见》,并就我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发证问题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请示。按照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湖南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相关问题的批复》(海便函[2015]157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现正式发布《湖南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批复》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登记、检验程序,有序开展辖区内未持证船舶的登记检验工作,确保程序到位。

  二、各局要采用疏堵结合的方法,对船舶所有权无异议、来源合法、船舶技术状况较好的船舶,在要求船东补齐相关技术资料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和检验;对无法满足航行安全要求的船舶应坚决予以取缔。

  三、《指导意见》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实施,时限为2年,各局要加强对相关船舶检验、登记的管理,确保船舶检验质量。各局要在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已发证检验、登记,正在受理和正在检验、登记船舶情况分别报省局船舶检验处、船舶船员处。部局及省局将择时进行暗访抽查,对于不按规定检验发证、登记的单位和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湖南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实施指导意见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船舶检验局

  20154月3

附件

湖南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实施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现有未持证船舶的登记、检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湖南省现有未持证船舶登记检验实施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对未持证船舶的登记、检验必须保证船舶产权的合法、明晰。

  (二)按照新造船舶的要求进行船舶登记。

  (三)按照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程序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检验;

  (四)现有未持证船舶图纸审查由市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初次检验由市级船舶检验机构或其授权的县级船检机构负责受理与检验。

  (五)本意见适用于2011年91日以前安放龙骨在湖南省内建造且船长不大于50米的普通货船、船长不大于20米的客渡船、船长不大于40米的工程船舶(挖砂船),并不适用油船、危险化学品船、高速客船和特种船舶。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船名

  船舶所有人向市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市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核准船名,出具“船舶名称授予通知书”。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1)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材料(应包含证明该船舶201191日以前在湖南省内建造,以及具体建造地、建造开工和完工时间、船舶所有人等信息);

  (2)申请人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后经登记机关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1个月内无人提出质疑申诉。

  (二)图纸审查、申请检验

  船舶所有人凭“船舶名称授予通知书”向市州船检机构申请图纸审查,图纸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审图批准号,并申请船舶初次检验,取得检验编号。船检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现有未持证船舶初次检验申请书;

  2.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船舶名称授予通知书;

  3.船舶建造厂出具的船舶出厂技术质量证明书,如原船舶建造厂不详或停业的,可由具有资质的船厂出具相关技术证明文件。

  (三)申请识别号

  在取得检验编号之后,船舶所有人向市州海事管理机构按新建船舶的要求申请船舶识别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船舶总布置图

  2.船体说明书

  3.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船舶登记部门审查合格后上报部局获得识别号。

  (四)、检验发证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

  船舶经检验合格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后,按相关规定向市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登记,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州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照片

  船舶登记提供的材料可以与申请船名、申请识别号时提供材料合并,无需重复提供。

  三、非持证船舶技术图纸要求

  船舶所有人须提交下列船舶技术图纸资料,送船检机构审批。

  (一)20米以下客(渡)船主要图纸目录

  1.全船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结构计算书

  4.基本结构图

  5.型线图

  6.重量重心计算书(或倾斜试验报告)

  7.稳性计算书

  8.干舷计算书

  (二)20米以下普通货船主要图纸目录

  1.船体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结构计算书

  5.基本结构图

  6.吨位计算书

  7.重量重心计算书(或倾斜试验报告)

  8.干舷计算书

  9.稳性计算书

  (三)20米及以上、50米以下普通货船主要图纸目录

  1.全船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结构计算书

  5.基本结构图

  6.主要横剖面图

  7.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

  8.静水力计算书

  9.重量重心计算书(或倾斜试验报告)

  10.干舷计算书

  11.稳性计算书

  13.吨位计算书

  14.机电设备明细表

  15.机舱布置图

  16.轴系布置图

  17.电气设备布置图

  (四)40米以下工程船舶(主要指挖砂船)主要图纸目录

  1.全船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结构计算书

  5.基本结构图

  6.主要横剖面图

  7.作业(挖砂)装置结构图

  8.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

  9.静水力计算书

  10.重量重心计算书(或倾斜试验报告)

  11.干舷计算书

  12.稳性计算书

  13.锚泊系泊设备布置图

  14.机械设备布置图

  四、检验程序及发证要求

  (一)检验程序

  1.船检机构受理图纸审查申请后,由具有审图资质人员对提交的图纸按船舶完工日期适用的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图纸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图纸资料不齐或不满足要求的,由申请人负责整改直至满足要求;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终止船舶图纸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现场验船人员进行实船检验,重点核查船图的一致性。经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船检登记号,报省局备案,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不符合检验要求的,由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申请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法满足检验要求的,应终止船舶检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检验要求

  1.船检机构可根据未持证船舶种类和航行区域条件增加限制性措施,如可采取禁止夜航、雾天航行等限制航行措施,并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注明。

  2.现场验船师检验时,根据未持证船舶不同的船舶种类,合理圈定船舶检验项目。要重点关注船舶主尺度的船图一致性,对客渡船要重点检验载重线、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以及稳性资料的准确性;对普通货船要重点检验船体结构形式、构件尺寸、结构强度校核以及重点部位的焊接质量;对工程船(挖砂船)要重点检验骨架结构、构件尺寸、连接结构、焊接质量等。在检验的同时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

  (三)检验发证管理

  1.未持证船舶须按规定和程序使用VIMS.5.0系统发证,船籍港船检机构应在“船检登记号申请表”中注明“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字样。

  2.对于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该类船舶,船检机构须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船舶仅限于在船籍港所在地水域航行(作业)。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也须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注明。

  3.未持证船舶检验档案严格按规定要求做到一船一档,并在船舶档案盒上标示“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字样。

  除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外,还应将下列资料立卷归档:

  (1)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2)乡镇政府证明(复印件);

  (3)船厂技术证明书或船舶现状检测报告;

  (4)海事局船检登记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