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加强船舶管理,规范湘江株洲段船舶停泊,确保我市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湘江株洲段船舶停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船舶禁停区
1. 株洲市石峰大桥(二桥)至株洲市建宁大桥(三桥);
2. 株洲航电枢纽、桥梁、取水泵站以及其他对安全距离有要求的水上水下建筑(构筑)物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以及渡口上下游100米范围内;
1. 船舶应在水流平稳、风浪小、水深适宜、河底土质适合船舶着锚的水域停泊。
2. 航道中禁止锚泊,船舶应尽量靠近左右两岸有固定锚泊设备的区域停靠。
3. 各船舶应遵守安全和防污相关规定,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人员值守,按要求加固系泊锚泊设备,禁止向湘江排放船舶垃圾及油污水。
三、其他
1. 遇有特殊情况,船舶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向海事部门报告,经海事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相应的安全和防污防范措施方可停泊。
2. 对未经批准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可停区、作业区以外停泊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地方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