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海船舶〔2023〕113号),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及时向辖区有关航运企业、船舶进行宣贯,并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旨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3〕328号)同时废止。
关于重点跟踪船舶的法规早在2001年中国海事局就已经发布,此次是该部法规的第三次修订。那核心内容究竟有何变化?梳理如下:
重点跟踪船舶
(一)中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2次的。
(三)发生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
(四)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
(六)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七)依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应当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
(八)中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
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影响
1、海事管理机构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到港必查。
2、对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大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重点跟踪船舶和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将船舶及航运公司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纳入审核范围。
3、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采取措施加强对本港籍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督管理,跟踪、评估已列入重点跟踪的本船籍港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
4、在长江等内河,因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等情形被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如同时被列入属地海事监管领域黄、黑名单时,将被依法采取相关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特别提醒
1、内河船舶船员朋友们应特别注意防范以下行为:为了省电在靠泊时关闭AIS设备。因距离闸口较近要求码头超载装运至C级干舷。在人员上岸、配员不足的情况下动车(包括在码头调档、从锚地靠码头等情形)。为图方便,污水接收的记录造假,生活污水直接在江上排放。高运价载运来历不明的砂石。
2、海船船员/公司注意事项:
挂靠的管理公司的管理不规范。
安全检查期限内未主动申请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台账记录归档不完整。未及时登录“海事综合服务系统”提交缺陷整改的证据。
未达标的污水、废弃物的排放以及法定记录簿记录有缺陷。
应急设备维护保养不当以及应急演习的不规范、敷衍。
脱离跟踪管理
1、中国籍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除“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情形外),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并提交航运公司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据材料。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情形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
2、外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为零缺陷的,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申请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