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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重点进行路面治超和载货车辆、货物源头、道路运输市场、治超行为管理治理,实现载货车辆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不合规载货车辆生产、非法改装、销售、登记上户和上路行驶;货物源头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供货源头无非法装载;道路运输市场公平、规范、有序,无载货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得到及时处置,合规正常运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日常治超行为依法依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治超效果符合国省规定要求。

  二、责任主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路面治超和载货车辆、货物源头、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治超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车辆管理。各地应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维修市场进行规范整顿,对从事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和场所,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杜绝不合规载货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普通公路重要地段(如货物源头运输卡口)安排警力值守,依法查扣从事运输的非法改装车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依法查处;属军警车辆的,协助军警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货物管理。各地应全面掌握辖区内货物源头单位情况,公布货物装载管理规定,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采取派驻监督员、长期巡查、技术设备实时监控和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切实抓好货物装载管理;组织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督促供货单位和运输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禁止超载车辆出场(站、厂),督促购货单位举报超限超载行为。

  (三)路面治超。各地应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治超检测站(点),坚持不卸载不放行的原则,采取既卸载、又罚款的办法,对经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短途接驳、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等行为,应依法从严处理。对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确保正常的治超工作环境和车辆通行秩序;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治超工作,及时通报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情况,支持当地政府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附近设置治超站点,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治超工作;当地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四)运输市场管理。各地应坚持常态化的道路货运市场“打非治违”治理,从严整治超限超载等扰乱道路运输市场行为,依法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公平、规范、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行动。各地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统一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开展车辆、货物源头治理和路面执法,建立健全常态化治超工作体制机制,实现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常态化治超。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交接处、普通公路市州交接路段可实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与地方政府、相邻市州人民政府统一联合治超。

  (二)统一标准。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按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辆非法改装、拼装的认定标准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货运车辆非法改拼装、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货物源头超限装载等行为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处理的标准,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省、市关于货物装载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路损赔(补)偿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执行。超限超载车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计重收费政策标准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含超限超载处罚)。

  (三)统一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工作要求,治超工作实行“七个一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一律依法处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使;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查扣;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货物源头违规超限装载的一律停业整顿;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拘留;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依纪问责。

  五、职责分工

  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治超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参与部门,明确其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2.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发展改革部门(含物价局、优化办):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4.经信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5.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6.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7.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9.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10.煤炭部门:加强对煤矿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1.财政部门: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12.监察部门(纠风机构):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3.法制部门:负责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受理和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14.新闻部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治超工作,省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治超日常工作。各地应尽快成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本地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和常态化治理工作方案;省直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指导,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为依托,通过贴标语、拉横幅、印册子、发通告、致公开信、发手机短信等形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厂矿,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敢于曝光,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按规划加快治超站点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完善治超设施、设备。各级治超工作(集中整治、日常治理)经费由各级治超机构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本级治超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经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普通干线公路固定治超站点(省已安排补助资金的除外),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市州建成并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后,由省按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治超执法队伍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治超工作内部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治超工作的“五个不准”和“十条禁令”,杜绝因治超行为不规范引发矛盾纠纷。规范工作程序,实施流动检查时,应按规定设置检查现场,规范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全省统一举报电话(0731-84428580)和当地举报电话。

  (五)严格责任追究。治超工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与倒查追究。发生超限超载行为,车辆、货物属省外的,由各地治超机构上报省治超机构,通报相关省市区,并追究发现地之前途经的我省相关市州、县市区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车辆、货物属于省内的,追究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治超行为出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严格考核管理。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治超职责情况实行考核管理制度。各地治超工作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绩效、社会综合治理和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治超工作开展情况与省安排市州的交通项目实施计划、补助资金挂钩。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治超工作职责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七、工作安排

  (一)部署发动(2014年8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全省治超工作。

  (二)集中整治(2014年9月1日-2015年10月31日前)。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发布通告,责成辖区内有关载货车辆管理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和货物源头单位自查自纠,对照国省治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落实职责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三)检查验收(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省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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