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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访谈日期:2017-12-28 09:30
直播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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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前来参加《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171130日,《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1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护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从3个方面介绍《条例》的相关具体情况: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制定《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第一,湖南水系发达,水网众多,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压力大。湖南现有通航河流373条,航道里程11968公里,居全国第三位;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四水干流以及众多的支流贯穿全省14个市州,连通85%的县市区;渡口2575道,渡船3732艘、客船3325艘,居全国前列。

  第二,水上交通安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水运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运输船舶单船吨位逐年增大,设备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航道和船闸设施建设加快,私人游艇和水上游乐新业态兴起,信息技术在安全管理中广泛应用等等。另一方面,近年来,邵阳、沅江、安化、泸溪等地相继发生多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暴露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第三,水上交通安全立法相对滞后。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均有十余年,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找不到法律依据。

  为此,我们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抽调业务骨干开展封闭式起草工作。从实际出发,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赴各市州进行立法调研,通过座谈走访、发放文本、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以及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网、省内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对《条例》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各有关部门、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专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可以说,《条例》是社会各界智慧的结晶,凝聚着众多同志的心血,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念。在此,我代表省交通运输厅向关心、支持《条例》立法工作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向所有为《条例》付出辛勤劳动、做出贡献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45条,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交通运输船舶和船员管理、渡口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事故救助和调查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第一,确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通航水域的认定途径,对非通航水域交通安全一并作了规范。

  第二,明确了有关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水上交通安全不只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包括海事、港航、航道等)、安监、水利、工业、渔政、体育、城市园林、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其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习,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投入。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设施设备应确保能够正常使用,职务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严禁酒驾、毒驾、病驾和疲劳驾驶,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四,规范了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一是落实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禁止在航道内采砂,加大了对无证采砂、超限配载、夜间采挖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二是对在建和已建的拦、跨通航水域建筑物、构筑物和船闸运行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三是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水域航行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四是对水上餐饮、漂流、游乐经营活动涉及交通安全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五是根据中央编办文件精神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农用船的航行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六是对渔船航行作业行为作了规定。

  第五,规范了渡口安全管理。总结我省近年来渡口管理的成功做法,对渡口设置和撤销审批、渡口水域保护范围、渡船安全管理、禁止渡船开航情形、运营人安全管理责任、签单发航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渡运机动车和乘客的船舶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六,《条例》要求有关监管机关和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规定了对监管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细化了事故救助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要求,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和认定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了因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争议的救济途径。

  三、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

  一方面,要形式多样,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交通运输(包括海事、港航、航道等)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本部门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同时,要会同当地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通气会、座谈会、专题讲座、报刊和电视、电子显示屏、执法车船(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另一方面,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包括海事、港航、航道等)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赋予的责任、义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条例》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促进水上交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安全发展。

  各位记者朋友:水上交通安全与大家密切相关,就在你我身边,就在孩子们上课放学的渡船上,就在库区游船上的欢笑里,就在江面飞驰巨轮的汽笛中。我们将牢记初心,砥砺奋进,坚决筑牢包括水上交通在内的交通运输安全防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同时也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注交通、支持交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