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4-54033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4-04-23 04: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服务对象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
内容概述 |
湘交财会〔2014〕151号
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厅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管企业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4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管企业
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和经济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以之为基础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预算年度内各生产经营环节的资产运营、现金流量、经营目标和重点财务指标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厅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厅直企业(含国有独资、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及厅直预算单位所属企业。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企业应组织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厅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厅直预算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厅有关工作要求,对所属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上报;
(二)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分析和考核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四)加强企业财务运营风险控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第三章财务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二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以合理性、完整性和重要性为原则,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为依据,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资金为核心,以成本费用控制、经营风险监控和现金流量分析为重点,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
第十四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严格工资薪酬管理,工资薪酬应与效益和物价指数挂钩,严格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年度现金收支、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财务预算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厅统一的报表格式、 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经营预算情况,经营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损益预算表(含主营业务情况)、人工成本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投资预算情况,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长期股权投资预算表、金融产品投资预算表。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资金预算情况,资金预算是指企业在预算期内有关现金流量的预算,除上述经营预算情况及投资预算情况外,主要包括对外筹资预算。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有关预计现金收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算,主要包括资产负债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利润预算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各类基建项目或基建财务;
(三)所属独立核算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经营预算情况分析说明;
(三)预算年度内投资预算情况分析说明;
(四)预算年度内现金流量情况分析说明;
(五)预算执行保障措施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六)预算年度内工资薪酬制定原则及分析说明;
(七)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厅直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以正式文函向厅报送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厅直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第二十一条厅直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函形式将所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集中报厅。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所属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第二十二条厅直企业(厅直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厅报送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财务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厅成立财务预算委员会,并于2月份前对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厅重点审核企业投资、对外担保、融资、职工薪酬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财务指标情况,经审核后,厅对厅直企业及厅直预算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予以批复,同时核定厅直企业及厅直预算单位厅授权的投资及融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厅直企业或厅直预算单位应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薪酬分配、资产处置、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企业重要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动,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事项,并对预算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正式文函及时向厅报送调整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年初批复预算外或超授权额度(授权额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对同一项目的投资总额计算)的投资等行为,厅直企业或厅直预算单位应向厅报批,经厅批准后方能实施;属于授权额度(授权额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对同一项目的投资总额计算)内的投资等行为应向厅报备。
第二十九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预计全年收入、利润项较厅批复预算减少幅度较大或成本、费用项较厅批复预算增加幅度较大时,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于10月底前向厅报送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报告。
第三十条厅每季度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度。
第三十一条厅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厅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实施评价,并将其列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所编制上报的财务预算在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厅责令其改正,并分别追究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预算单位)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厅将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企业(预算单位)在财务预算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厅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