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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8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8-22 17:47
信息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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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建议复〔2022〕122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84号建议的答复

周长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我厅的有关答复意见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如推行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建设推广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管理平台建立“路长制”、推广群众性养护体系等,有效提升了我省农村公路管养质量和水平。但由于我省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基数大,目前统计年报内里程已达20.2万公里,且大部分农村公路正逐步进入大中修窗口期,管养压力非常大。您在建议中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公路养护现状及需求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我们更好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帮助很大。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文件,要求“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且“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同时要求“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2020年7月,我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求,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由原来的6.12亿元提高到7.9亿元,日常养护按照“1053”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落实,资金总额达到10.9亿元,省级财政投入2.2亿元已按年落实到位。
    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2019年、2020年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9号)、《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4号)等政策文件,明确全省农村公路管养实行“省级统筹、市级监管、县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您的建议对我们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您所提出的建议,消化吸收并转化为我们的工作措施,推动农村公路管养水平不断提升。
    二、省财政厅的答复意见
    根据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4号),市县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责任。省级将根据我省实际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投资补助标准,前期,我们与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了反复沟通和协商,将重点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量入为出。以可承受的资金盘子控制建设规划盘子,既要考虑省本级的财力,更要充分考虑当前市县财政十分困难的现状,合理确定“十四五”补助标准。二是压实责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4号),以此明确三类公路各级的筹资责任。三是建养并重。以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路网的养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将“公路养护”工作上升到和“公路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四是突出绩效。形成以实物工作量等为主的考核导向,国省补助分配严格与考核结果挂钩,省财政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促进实现更多的“有效投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沟通衔接,充分考虑我省交通规划需求、市县交通建设实际以及地方财政现状等情况,一方面大力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十四五”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投资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