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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9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10-17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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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交建议复〔2018〕85号 C类

刘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在我省范围内运输稻谷、大米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运输稻谷、大米车辆不属于减免范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对通行费减免车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等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规定,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我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处于全国中等偏下水平,山区、湖区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相较外省市同等造价的高速公路项目而言属适中的标准。当前我省高速公路收支缺口巨大,这部分缺口主要是通过举借新债的方式暂时维持,收费公路债务规模还在持续增大,政府防范债务风险形势严峻,不具备扩大减免车辆通行费范围的政策空间和客观条件。如我省再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将导致收费收入进一步降低,造成高速公路资金链断裂,给我省高速公路建管养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

  三、存在法律诉讼风险。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而言,其经营业主投资高速公路,靠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投资回报,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减免运输稻谷、大米车辆通行费将直接损害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的利益,对其是不公平的,可能引发法律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目前不宜出台对我省范围内运输稻谷、大米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