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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质安检〔2014169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设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5

 

 

《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设置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项目的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能力,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项目交竣工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招标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432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具备如下等级:

(一)公路工程综合甲级:可从事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

(二)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加桥梁隧道工程专项:可从事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桥梁、隧道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

(三)交通工程专项:可从事高速公路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在场地、环境、人员及设备配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要求见附表1)。

第四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办事机构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  设立办事机构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   等级证书副本;

(四)   计量认证书副表;

(五)   办公用房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   仪器设备清单并附发票及标定证书(需固定安装的仪器设备应通过我省市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标定);

(七)   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材料。

第六条  现场核查程序:

(一)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 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退还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

(二)现场核查合格后, 5个工作日内下发《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通知书》(附件2),有效期为1年。

(三)核查不合格的,6个月之后方可重新申报。

(四)《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试验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通知书》期满后拟继续在我省从业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重新提交申请。核查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通知书》。

(五)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检测机构取得《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高速公路项目的竣交工质量检测任务。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通知书》有效期内应维持相应的检测条件,有效期内核查不满足要求的,将责令整改或取消从事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要求

2.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通知书

 

 

附件1:

湖南省高速公路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办事机构核查要求

 

一、公路工程综合甲级

1.试验、办公用房面积及分布最低要求:

                                                           1.1

序号

试验用房名称

试验用房面积要求(m2

1

力学室

面积不小于40

2

土工室

面积不小于20

3

芯样加工室

面积不小于20

4

沥青混合料室

面积不小于20

5

现场检测仪器室

面积不小于20

6

现场检测仪器室

面积不小于20

7

资料室

面积不小于20

8

办公室

面积不小于40

注:试验、办公用房总面积不小于200 m2

注:如试验、办公用房为租赁,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至少为2年。

 

2.办公设施最低要求:

                                                                  1.2

序号

设备与设施名称

数量(台)

1

台式或笔记本电脑

6

2

电话机

1

3

传真机

1

 

3.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1.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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